定义
本词条以“南极制度”这一分析性译名,讨论组织南极参与和决策的规则、机构与实践。它以条约体系中的制度安排为研究对象,并不指另一个国际组织。该概念有助于区分加入条约、协商参与、咨询建议和国内实施,也用于考察决策的协商过程。此处的译名及其使用范围由词条注释明确说明。
中文表达
“制度”可指规则及制度安排。“南极制度”在此是编辑性简称:所查张业遂发言使用“制度框架”和“治理机制”,不能据此认定其使用了这一独立名称。本词条不把它当作正式法律名称,也不把它与“南极条约体系”无差别互换。
语境与比较
阿根廷和智利是最初签署国。巴西于1975年加入、1983年取得协商地位;中国相应的年份为1983年和1985年。1985年10月7日布鲁塞尔特别协商会议的决定承认中国和乌拉圭的协商地位。这些经历区分加入时间和参与条件,并不意味着后来加入的国家永久处于较低等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