概念词条

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

decretos de emergencia con fuerza de ley

繁体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
yǔ fǎlǜ yǒu tóngděng xiàolì zhī jiàolìng

民初宪制文本中的紧急教令;须区分1913年草案与1914年约法。

定义

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,是民国早期宪制文本中指行政机关发布、具有法律同等效力的非常教令。1914年约法第20条规定,在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、事机紧急而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经参政院同意可以发布,并须在立法院下次开会时请求追认。它不同于普通行政指示。

中文表达

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,明确说明教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。这里的教令属于历史宪制文本用语,并非一切行政指示的通称。

语境与比较

1913年天坛宪草与1914年约法第20条采用相近表述,但制约程序不同。前者是草案;后者规定须经参政院同意,并在立法院开会后请求追认。比较二者可见,同类权限可能配置不同制衡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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