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义
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,依法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的制度。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”。1987年试行的组织法和1998年的组织法规定了选举、村民会议和民主监督。1998年的法律规定,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”。2025年修正(2026年起施行)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候选人可由村党组织提名推荐,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。
中文表达
“村民”指村里的居民,“自治”指自我管理。党章官方西班牙语译本把“群众性自治组织”译为organizaciones de autogobierno de las masas,墨西哥学院学者科尔内霍则用autonomía aldeana。1987年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,几个自然村也可以联合设立。2021年白皮书称,截至2020年底,50.3万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村民委员会。
变体形式
- autonomía de los aldeanos
- autonomía aldeana
- elecciones de aldea
- comités de aldeanos
词条形式
字面译文
语境与比较
科尔内霍指出,党内对村委会选举有两种立场,权力受到削弱的基层干部加以抵制,中央领导层则为争取正当性而支持选举。他认为,这是列宁主义政党“给予”的工具,用来管理地方事务,同时防止出现全国性组织。他把2002年的一份通知概括为要求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选举,通知原文用的是“提倡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