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义
“国际水域”和西班牙语“aguas internacionales”属于一般表达,并不是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规定的单一法律海域。公约分别规定领海、毗连区、专属经济区、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、群岛水域和公海等制度。“公海”对应high seas,包括第86条所列其他海域之外的海洋部分;国际海峡则可能包含适用特殊通行制度的领海。“国际水域”作为非技术性表达,其范围需要在具体文本中界定。作法律判断时必须说明准确海域和制度,不能把“国际”自动等同于完全没有国家管辖。
中文表达
“国际水域”的范围取决于语境。《公约》中的“公海”和“专属经济区”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,将它们视为同义词会抹去法律制度上的区别。
语境与比较
《公约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涉及专属经济区及其他国家的权利,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公海范围及其自由。结合阅读有助于在讨论航行、资源和管辖权之前辨明所指海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