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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法律文书的《南极条约》:和平目的、科学合作与领土立场的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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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南极条约》于1959年签署、1961年生效,规定南极和平利用、科学研究自由与合作、视察制度,并在不解决领土要求的情况下保留各方立场。它建立协商会议,成为后来制度体系的核心。条约本身并未全面禁止矿产开采;除科学研究外禁止矿产资源活动的规则来自1991年《马德里议定书》第七条。条约也不是排除一切军方参与,因为它允许人员和设备用于和平目的。
区分1959年的条约、后来的条约体系与《马德里议定书》的环境义务。
条约体系与制度框架:彼此关联而范围不同的协定、机构及规则。
关于南极科学、环境及人类活动的决策和规则执行过程。